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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瓜秧受药害遭损
消协热心维权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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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4日,在唐山市乐亭县消协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七户瓜农拿到了赔偿款26000元钱。
乐亭县新寨镇代令丰、代令国、代民新、唐林增、代春林、刘晓江、王立祥等七户村民于2006年3月6日从新寨镇名为庄稼医院的农药店购买的“醚菌脂”农药和一种添加剂按照经营者提供的方法混合喷施在大棚内的甜瓜秧上,没成想,两天后发现瓜秧打卷,枯萎,甜瓜也不见长大。眼看着人家的甜瓜卖的正火,而自家的连秧子都枯萎了,心急如焚的瓜农到消协投诉。
乐亭县消协接到投诉后,邀请了农业局有关专家一起赶赴现场勘查拍照,对甜瓜秧受到的药害有了清楚的了解,认定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同时查看该农药说明书上写明了不能与其他药同时使用,由于经营者提供的使用方法有误造成了药害。随后积极联系到经营者来到消协,了解情况后,对其讲《消法》,说明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后经营者同意赔偿瓜农部分损失,只是认为瓜农提出的要求过高,消协同志又向瓜农反复解释,索赔要适当,通过消协对经营者、消费者多次说服、教育、调解,双方同意了消协的调解意见,根据《消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达成以下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七户瓜农经济损失26000元整。
评析:目前,从国家领导人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非常重视“三农”问题,种子、农药、化肥,这是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作为农资经营者,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农民提供优质可靠的商品与服务。如本案中经营者售出的农药说明书上已经写明不能与其他药同时使用,该经营者仍不顾农民利益是否会受到侵害,进行误导性宣传,达到搭售添加剂之目的,造成的不良后果就应当由经营者来担负。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