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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农资损农,经营者赔偿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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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日报 作者:汤礼宜 2005年8月1日
大红正楷的“俄罗斯”
7月21日,天台县三合、洪畴两镇9村116户农民从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领到了化肥经销商赔偿给他们的45000元,异口同声地感谢消协、工商等组织和部门为他们讨回了公道。
3月14日上午,天台县消协在县城劳动路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健康、维权”年主题活动时,三合镇岩店、大横金等两村47户农民赶来投诉,称他们种下的180亩小麦因购买、使用了冒牌的“俄罗斯”复合肥,长得比正常小麦矮了一大截,且不分蘖,面临绝收。当天下午,工商局会同消协、农业等部门及当地新闻单位赶赴受损农田勘察。调查发现,受害原因是农户去年播种小麦时使用了“波尔达”复合肥,该肥料包装袋上写着“俄罗斯技术”,其中“技术”两字写得特别小,而“俄罗斯”三字却是大红正楷特别显眼,使人误以为这就是俄罗斯牌复合肥。由于“波尔达”比“俄罗斯”每袋(50公斤)售价低20余元,且送货上门,于是农民纷纷购买,终使小麦、油菜受害。
省工商局将其列为“1号”
天台新闻媒体均在第一时间将这一农民群体投诉事件作了专题报道,提醒广大农民免遭更大的损害。省、市、县各级政府领导对这起天台化肥损农事件高度重视,分别作了“速查并依法处理”的重要批示;省工商局将其列为2005年1号督办案件,并要求在处理中“要重视对农民的赔偿”。三合镇的塘上、塘下、山头洋及洪畴镇的里麻等7村受损农民也纷纷向县消协投诉,要求依法获得赔偿。
3月15日,县工商局组成了由经检科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经销波尔达复合肥的生资商店进行了检查,并随机抽取复合肥样本送检,检验结论为“标签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县农业局组成由农业执法大队为骨干的查处班子,全力以赴查处这起化肥损农事件;县消协在收到农民投诉当天就将各村投诉的情况绘制成《购买、使用波尔达复合肥料受损情况统计表》,并送达相关的经销商,同时会同工商等部门,召集当事双方对受损田块进行实地勘验,采用与相邻田块正常小麦、油菜相比较的方法,共同认定施用“波尔达”复合肥田块受损的程度,在场各方都在《消费者投诉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三合镇一个村投诉时已是小满(5月21日),季节不等人,消协及工商干部冒着滂沱大雨,赶赴该村田头、地块,一丝不苟地进行勘验核实,及时查实了该村26户57.2亩小麦受损的事实,为科学合理落实民事赔偿责任奠定了基础。
调解双方意见对峙
根据该县统计局、粮食局提供的全县亩产、收购价格等数据,本次受“波尔达”复合肥损害的328.64亩小麦减产35572.9公斤(即减产5.87成);12.16亩油菜减产915.9公斤(即减产6.59成),农民可得利益损失51817.04元。
7月12日上午,县消协召集当事双方就化肥损农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县工商局、农业局、人民法院等分别派出农艺师、法官等参加主持调解。调解中,9个村的村民代表分别陈述了去年冬种时他们以每公斤1.6元至1.9元的不等价格购得“波尔达”复合肥7738.5公斤,计付款13934.25元,用作小麦、油菜基肥后,农作物严重受损等事实,要求化肥经销商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化肥经销商则认为:化肥经检验仅仅是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这个冬季天气特别冷、农作物的收成是由气候条件、田间管理等诸多因素决定的,所以“波尔达”复合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将作行政处罚
调解主持人指出:波尔达复合肥包装袋上所标钙、锌、硼、硫等元素含量15%,违反了国家《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规定的应“按N-P2O5-K2O即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顺序,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和“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的规定,误导农民:该化肥的氮、磷、钾的总含量是45%;用大红正楷凸现“俄罗斯”三个字,违反了上述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所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生混淆”的规定;这样的标识按国家规定是“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波尔达的经营者应赔偿农民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至午后,当事双方终于达成由化肥经销商赔偿给受损农民人民币45000元协议。7月21日,在“12315”中心,化肥经销商付清了这笔赔偿款,这起化肥损农群体投诉案件的民事赔偿终于调解完结。
天台县工商局还将依法对化肥经销商作出行政处罚。 |